高低溫濕熱試驗箱出廠前應對該設備進行型式檢驗,檢驗方法如下: 一、應進行型式檢驗的情形 1、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; 2、正式生產的產品在結構、材料、工藝、生產設備和管理等方面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; 3、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機構進行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時; 4、出廠試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 5、產品停產一年以上再生產時; 6、產品批量生產時,每兩年至少一次的定期抽檢。 二、抽樣及判定規(guī)則 1、成批生產的高低溫濕熱試驗箱,批量在20臺以上時,抽檢2臺,不足20臺時,抽檢1臺。 2、抽檢樣品的型式檢驗項目應全部合格,否則,對不合格項目加倍抽檢。第二次抽檢合格時,僅將第一次抽檢不合格項目返修,檢驗合格后允許出廠;如第二次抽檢樣品中仍有1臺不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,如第二次抽檢樣品全部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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